私家车主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 车辆被堵5年报废后索赔被驳回-信用临汾

私家车主未尽善良管理人义务 车辆被堵5年报废后索赔被驳回

日期:2020/12/11 0:00:00 |来源: 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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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安徽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的任某、梁某夫妇,认为小区物业服务太差,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催要未果后将其起诉至法院。双方矛盾升级,任某、梁某将私家车停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5年未移动,导致车辆报废。任某、梁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5万元。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任某、梁某“赌气式”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长期不管不问,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后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所造成,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5年8月一天晚上,任某、梁某家人驾驶梁某名下一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时,因停车费等原因与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便将车停放在车库入口处自行离开。物业公司报警后,业主仍不将车辆开走。几日后,物业公司在车辆前后分别放置石墩、花坛。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自2015年8月至今,梁某的车一直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直至报废。任某、梁某认为,其花费20余万元购买的车辆遭受损害,是物业公司的过错,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因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至今5年多未使用,致使车辆损害系客观事实。任某、梁某及其家人作为小区业主,在明知车辆可以开走的情况下,出于一时赌气和任性,将车辆随意停放于车库入口处后自行离开,该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通行,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便其与物业公司因停车费发生纠纷,任某、梁某及其家人也无权将车辆停放在小区车库入口处影响公共通行。

一般情况下,意志力和认知力正常的自然人都会最大化、合理谨慎地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对自己的财产尽到善良管理人(理性人)义务,避免受到损害。任某、梁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其价值20余万元的车辆理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但其既没有在事发当时将车辆开走,也没有在事后发现障碍物时及时采取报警或人力搬移等方式进行自助,而是放任车辆停放于原地持续影响公共通行安全,故不应认定物业公司对车辆长期停放致损存在过错。任某、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理智理解其行为性质和后果的分析判断能力,其将车辆停放于车库入口处时,应当预见到车辆长期不用可能发生损害的结果,但其仍将车辆“赌气式”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长期不管不问,放任损害结果发生,损害后果系由其自身故意实施的行为所造成,故其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任某、梁某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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