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09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以易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加工制造、冶金焦化、餐饮服务、大型超市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城乡结合部、农村偏远地区的小作坊、小加工厂、小砖瓦窑等小微企业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进一步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和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和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
全市查处欠薪案件要达到“三个清零”的工作目标,即:欠薪存量案件和大案要案必须限时清零,新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三个月内清零,四季度发生的欠薪案件必须在年底清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全市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全面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明确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本人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督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分包企业)对招用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负垫付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负清偿责任。分包企业不得以未完成施工、未核算工程量、工程款(包括劳务费)未到位或存在结算纠纷等为由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
(二)实行招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各用工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工程项目配备劳资专管员,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农民工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事项,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
(三)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单独拨付到专用账户,并由开户银行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四)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
(一)严格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运输、煤炭、农林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要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并负责对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工资保证金缴存纳入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到位审查的内容之一,没有缴存工资保证金或工资保证金缴存不足的视为建设资金不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行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二)完善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专用账户,严格按照不少于200万的标准储备应急周转金,重大欠薪案件高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储备标准。要按照“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切实加大对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追偿的监管力度。
(三)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对欠薪逃匿或欠薪群体性案件,要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实行政府负责人挂牌督办。对一时难以解决的案件,要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予以解决,并依法追偿。
(四)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与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订立偿还协议,并主动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报告有关欠薪情况。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并根据实际情况督促其尽快偿还。
(五)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和失信惩戒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推进相关信用系统互联互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归集有关部门处理的拖欠工资案件信息,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有关部门诚信信息管理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
四、严格落实属地政府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负具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欠薪案件“三个清零”的第一责任人。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政府主导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案件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牵头解决。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要及时向上一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和存在欠薪隐患的企业情况。负责协调解决村(居)民自建房(按照建筑法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自建低层住宅)及其它自建项目(无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的拖欠劳务费案件。协调解决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渠道妥善解决。
市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治理欠薪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情况召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局际联席会议、安排部署具体工作、转办或督办重大案件、对全市重大欠薪案件进行社会公开曝光,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
五、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共同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畅通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渠道,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欠薪案件。
2.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在元旦、春节和其他关键时点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集中整治。
3.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作用,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对农民工因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争议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及时裁决、快速结案。
4.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组织法律培训等活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1.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负责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专户分账管理等制度,对未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拒不改正的建筑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要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2.牵头督办和解决房屋建筑市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因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拖欠工程款结算、计量计价争议、工程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造成的欠薪案件。
3.牵头督办和解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4.牵头督办和解决未提供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而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造成的欠薪案件。
(三)交通运输、水利、煤炭、教育、卫生计生、农业、林业等部门职责
1.规范本行业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负责在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专户分账管理等制度,对未落实的工程建设项目,责令其限期整改。要严格规范本行业项目招投标管理,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信用不良的企业的招投标资格进行限制。
2.牵头督办和解决本部门所属单位和本行业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的欠薪问题。
3.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处置煤炭行业企业及其新、改、扩建项目施工单位发生的欠薪问题。
(四)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1.发展改革等政府工程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不予批准,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项目稽查范围,严禁政府投资项目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
2.各县(市、区)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3.对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或有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五)财政部门职责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资金拨付制度,将政府应急周转金纳入财政预算,配合做好应急周转金的管理工作。
(六)经信部门职责
加强职责范围内工业与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履行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主体责任。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指导监管的国有企业加强用工管理,落实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责,解决涉及监管企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八)工商部门职责
负责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处罚。
(九)公安部门职责
1.负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对发现、举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立即接受、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
2.完善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公安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提前介入、案件移送等制度。
3.积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负责支持律师事务所介入指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并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十一)规划部门职责
按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建设项目,对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或有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手续。
(十二)国土部门职责
按职责依法查处违法占地建设项目,对存在违法建设项目或有因拖欠工程款引发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的用地手续。
(十三)人民银行职责
1.负责组织开户银行监控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户。
2.利用银行征信系统对欠薪企业和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十四)民政部门职责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农民工的临时救助。
(十五)工会组织职责
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劳动合同和工资专项合同,建立健全工会系统的欠薪报告制度。
六、加强考核监督
(一)加强目标责任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具体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要将欠薪案件“三个清零”、全面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实名制的劳动计酬手册、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纳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指标,特别是要将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否决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二)加强追责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严重欠薪问题的,要从项目用地规划、立项审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逐一查找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对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人员编制未按市编委要求配置到位,劳动监察力量薄弱,而导致本县(市、区)欠薪案件高发频发,或发生重大欠薪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1日印发
校对:任哲 共印140份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晋ICP备2024037433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72
网站建设: 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