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车主隐瞒重大事故信息卖车 上海虹口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信用临汾

原车主隐瞒重大事故信息卖车 上海虹口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

日期:2021/1/25 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0

分享到

浙江杭州一男子花40万元买来的二手保时捷,结果却是重大事故车;原车主信誓旦旦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事后又称只发生过一次小事故,而一次小事故的维修费用竟高达18万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原车主返还购车款40万元,买家返还车辆。

2018年9月,张波(化名)在某二手车交易平台上看到一辆保时捷的挂牌出售信息,价格为41万元,标明未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张波通过平台联系到车主周雯(化名),看车后较为满意。为免去网上交易费用,双方私下见面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雯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无火烧、无水泡等情况,如果有类似情况,双方协商和平退车;张波分两次将购车款40万元转账给周雯。

几个月后,张波在办理车辆保险时被告知,该车在半年前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车头受损严重,维修费用高达18万元。张波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属于重大事故,而原车主故意隐瞒了车辆的真实情况,于是要求退车。

对此,周雯承认在2018年1月3日发生过小事故,未伤到车辆发动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维修费用之所以较高是因为在专业4S店修车要价高。周雯坚称车辆交付前张波完全清楚车辆情况,因此不同意退车。协商无果后,张波诉至上海虹口法院,请求撤销二手车买卖合同,退还购车款40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涉案车辆于2018年1月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法院认为,对于重大事故的判断,应从交易时一般人的认知来确定。在相同情况下,一个社会普通人基于其常识和理解,认为该交通事故信息会影响购买车辆缔约意思的形成,那么该交通事故对于买受人来讲就构成重大事故。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涉案车辆更换车前盖、前保险杠等多处零件,维修费用高达18万元,修理后虽能正常行驶,但车辆品质必然同之前存在差异。从买受人心理因素考量,该车交易价值大幅降低,势必会影响买受人在交易时缔约意思的形成。同时,结合车辆交易价格40万元,而维修费用18万元等情况,法院据此认为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是本案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法院认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综合双方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涉案车辆最早挂牌价格是41万元,而在发生过事故后,周雯仍以40万元价格将涉案车辆出售给张波,可见周雯未就2018年1月3日的交通事故信息如实告知,而周雯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如实告知过张波。法院依法认定周雯未如实告知张波涉案车辆发生的重大事故信息,其行为导致张波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能将此次重大事故因素考量在内,对于涉案车辆真实车况产生错误认知,并作出了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购车决定,周雯的行为构成民事欺诈。

周雯存在欺诈行为,张波与周雯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张波主张撤销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周雯基于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车款亦应当予以返还。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在买卖二手车时需注意,卖方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将车辆的状况、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向买方如实、完整告知,在出售过程中就足以影响买方购买决定的重要信息予以隐瞒或者未如实告知的,当属对买方的欺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买方在购买二手车时切莫掉以轻心,对于车辆的真实情况,要以实际检查结果和相关记录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


站内文章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版权所有 2019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晋ICP备2024037433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72

网站建设: 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