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霍州:聚力办“小案” 情系大民生-信用临汾

临汾霍州:聚力办“小案” 情系大民生

日期:2021/1/26 9:28:12 |来源:霍州检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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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办“小案”   情系大民生


近一个时期以来,霍州市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张军检察长和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部署,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霍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工作合力,以求极致的办案标准,努力办好群众身边的每一起“小案”,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小小麻雀,生态环境不可少

麻雀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麻雀已经被列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曾经被列为“四害”的小小麻雀,现如今不仅打不得,更是吃不得。


2020年9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五人,为了吃“野味”,在未取得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手电筒照明、弹弓击打的方式在霍州市永康南路狩猎麻雀80余只。


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线索后,快速侦破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并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霍州市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件后认为,刘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逮捕必要,拟提出不批准逮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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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州市检察院权建威检察长高度重视,要求既要把上级检察机关“少捕慎诉慎押”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办案中,把案件办好,又要做好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职责担当,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同时唤起人们对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关注和保护,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造福一方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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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霍州市检察院就该案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林业部门、人民监督员及律师代表参与听证。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及证据情况,阐述了拟作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讲述了办案经过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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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等人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以后要爱护野生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并用自己的切身感受告诫周围的人,对法律要心存敬畏,不触碰法律底线;听证员围绕犯罪事实就相关问题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经闭门评议后最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不批准逮捕的处理意见。


本案是霍州市首起涉及野生动物保护的刑事案件。霍州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也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保护霍州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圈良性循环,携手创建和谐美丽家园。

小小油条,十倍惩罚意义大

油条是我们家家户户餐桌上稀松常见的早餐之一。膨实松脆、色泽金黄的油条也是许多人的最爱,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一根小小的油条也有可能引发食品安全“大问题”。


2020年5月,霍州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发现,被告人张某某在经营制作油条时,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超限量添加明矾对外销售,其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988mg/kg,严重超过国家标准100mg/kg。该行为不仅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而且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公共利益出发,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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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围绕保护公共利益这一核心,就该案针对的是不特定消费者、过量食用明矾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通过PPT展示的方式进行举证,充分展示被告张某某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并对此依法承担停止销售超量添加明矾生产的油条、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和向消费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这是霍州市首次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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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霍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责令其在霍州市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张某某当庭认罪悔罪,对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愿意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严格贯彻执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大对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对餐饮行业的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也是一种警示,实现了办理一起案件、教育一个行业的良好社会效果,保障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

小小窨井盖,生命安全重于天

城市道路窨井盖,就像道路的“肚脐眼”,虽然不甚起眼,却直接威胁行人和车辆的同行安全。小小窨井盖丢失或损坏,“马路陷阱”将会给群众出行带来安全隐患。


2020年9月,霍州市检察院在陆续接到群众关于霍州市城区部分路面存在窨井盖毁损、缺失等情况反映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迅速行动,开展窨井盖问题民生安全排查,进一步压实安全责任,推动窨井盖问题的综合治理。


经排查发现,在霍州市北环路主路面有窨井盖缺失情况,且周围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该路段附近来往车辆多,人流量大,窨井盖缺失给广大群众和车辆的出行带来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存在被侵害的风险。公益诉讼检察官现场查看了解情况,明确责任主体后,第一时间与城市管理局取得联系,进行磋商,该局立即派人将缺失窨井盖全部安装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同时,对城市管理局反映的市内窨井盖频频丢失的情况,公益诉讼检察官将案件线索移交刑事检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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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部门不等不靠、迅速行动、提前介入案件,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共同研判,并就侦查取证方向、案件定性,加大侦查人员办案力量及办案进度等方向提出了检察意见,持续对该案全程跟踪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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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日,霍州市检察院组织霍州市城市管理局、霍州市自来水公司等八家窨井盖权属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学习高检院“四号检察建议”,解读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提高相关产权单位的责任意识,有效聚合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权属单位的工作力量,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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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霍州市又发生一起窨井盖被盗案件,当日霍州市公安局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该案立案侦查。1月5日该案告破,犯罪嫌疑人任某被抓获归案。


民生安全无小事,井盖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找准切入点,打破部门壁垒,协调推进四大检察,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发挥了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的主导作用,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持续跟踪监督,与公安机关形成打击合力,共同维护了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基层检察院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其中90%以上又是常见多发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小案”。但无不关乎法律、政治,厚积或侵蚀公平正义。霍州市检察院将持续发力,把这些“小案”办好,办到极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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