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金融检察微课堂:他被网络金融投资诈骗团伙互相推荐、分头行骗……-信用临汾

【风险提示】金融检察微课堂:他被网络金融投资诈骗团伙互相推荐、分头行骗……

日期:2021/1/27 0:00:0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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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只有付出才会有回报。

投资有风险,网上虚拟投资更需慎之又慎。

家住江苏省宝应县的吴某也曾经收入稳定,家庭幸福,然而,2018年底,他接触了网上虚假投资平台,误以为发财机会来了,在短短两个月内被骗人民币50多万。家人的埋怨、自己的懊悔打破了他原本宁静的生活……

网友狂晒投资战果

交流群里的普通股民都是假的

2018年底,网友“海阔天空”加吴某微信,自称是做外汇投资的,每天晒出盈利的截图,建议吴某一起投资,并向吴某推荐“开户专员”等微信号,一步步将吴某带入诈骗团伙所组建的“投资交流群”。

诈骗团伙成员向吴某推荐了炒茶叶、炒外汇、炒股票、炒黄金等多个虚假投资平台。团伙成员冒充炒股专家、助理以及普通股民在炒股微信交流群里聊天,发一些盈利之类的图片,看到这些,吴某再也坐不住了,开始着手参与“网投”。

一开始尝到甜头

越亏损越想翻盘

就这样,在诈骗团伙的引诱下,吴某在“投资平台”买入虚假股票,此时,诈骗团伙通过后台操作,让他“收获”颇丰,一步步将其引入投资陷阱。

吴某不断投入资金2万、3万、5万、11万……以前的盈利变为亏损,越亏损他越想翻盘,再加上诈骗团伙的怂恿,到2019年1月,吴某被两个诈骗团伙骗取50多万元后,才察觉到自己可能被骗了。当他再找这些“专家”核实信息时,发现自己的微信已被拉黑。

诈骗团伙把他视作“资源”

互相推荐分头行骗

不幸的是,吴某在多个平台被多个诈骗团伙诈骗,各个诈骗团伙把吴某视为一种“资源”,互相推荐,分头行骗。

此类诈骗活动一般发生在境外,诈骗吴某的两个团伙分别在越南和老挝,因此侦查困难、取证困难、资金追回困难。

宝应县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刘某、蒲某等5人,邓某、童某等7人向宝应县法院提起公诉。宝应县法院对刘某、蒲某等5人判处三年四个月到三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邓某、童某等7人判处四年六个月到六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到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检察官提醒

网络投资属于非接触式投资行为,此类投资活动可控性差,投资人往往无法判断对方信息的真实性,这给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活动留下可乘之机。

投资理财需到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尽量避免网络投资。一旦发现被骗,要及时报警,留存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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