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转公诉,升级保护“谣言受害者”-信用临汾

自诉转公诉,升级保护“谣言受害者”

日期:2021/3/3 0:00:00 |来源:人民法院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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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2月26日依法将被告人郎某、何某涉嫌诽谤一案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由“自诉”转为“公诉”。

通常而言,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即“不告不理”,只有遭诽谤方向法院主动提起诉讼时,法院才启动调查追责程序。关于本案,受害人谷某此前已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也已立案,检察机关在此时介入,将自诉案件推转为公诉案件,释放出强化办案力度的强烈信号,意味着调查、惩戒和保护的多重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诽谤罪虽然属于自诉案件,但也有例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自诉的除外情形,即符合这两种情形的诽谤罪,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谷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的信息在网上广泛传播,严重侵犯了谷某的人格权,给谷某及其家属带来了巨大困扰和伤害,也扰乱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产生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以本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为由提起公诉,于法有据,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在自诉的诽谤案件中,由于普通公民的取证手段、取证能力有限,取证维权存在诸多困难。而转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则为收集固定证据、提升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有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此次检察机关将谷某被造谣诽谤案定性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启动公诉程序,准确理解、充分利用相关法律规则,升级追责规格和保护规格,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造谣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主动性和行动力,既能强化司法的惩戒功能和保护功能,也能对社会群众起到一定的震慑和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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