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雷锋”用于商业用途,浙江杭州一公司被判公开道歉-信用临汾

将“雷锋”用于商业用途,浙江杭州一公司被判公开道歉

日期:2021/3/12 0:00:00 |来源:浙江法制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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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浙江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月5日,浙江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被杭州市上城区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民法典施行后的首例保护英烈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于当日当庭宣判。

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2020年2月,上城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公司自成立开始,便公然使用“雷锋”姓名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推介商业广告吸收会员、为付费会员寻找商机,并收取年费、服务费等营利活动。

综合调查情况和专家论证意见,上城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使用“雷锋”,侵害了雷锋同志的姓名,不利于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公司使用“雷锋”文字的行为是否侵害了雷锋同志的姓名?

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公司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含义,确系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而真正的“雷锋精神”是一种无偿奉献的精神,是一种默默付出的高尚人格。被告公司以“雷锋”之名倡导的“资源共享,互帮互助”,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或企业精神,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值得肯定;但假“雷锋”之名做商业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在接受教育后,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表示悔改,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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