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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的由来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先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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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遇到过以下情况
以及这些👇
以上的商标和名称时刻想要欺骗你的眼睛
遇到这种情况
大家一点要仔细看清楚
不要被山寨商品迷惑
对于产品造假、质量伪劣、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坚决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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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 几个知识点需注意
一、七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不包括: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二、注意包装上的标识内容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内容:0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0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0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0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0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也有例外: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三、开好发票
在选购商品时,您有权索取发票或消费凭证,记住这将是您维权的重要凭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四、维权方式看这里
当你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协商和解;2、 投诉调解;3、行政申诉;4、提请仲裁;5、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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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电话,维权路上用得上
①消费者投诉:12315
②质量监督投诉:12365
③价格举报:12358
④国家旅游服务:12301
⑤邮政行业消费者申诉:12305
⑥文化市场举报:12318
⑦保监会投诉:12378
⑧食品药品安全:12331
⑨工信部申诉:12300
⑩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12321
当你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不能忍气吞声,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当您的消费权益受到侵害时,请记得拨打“12315”举报求助哟!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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