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冒充校方实施电信诈骗案件进行二审宣判,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后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蒙某发、张某旺、磨某三人通过分别冒充学生、学校领导、老师,虚构清华大学教授到校讲课需缴纳培训费等事由,对不特定学生家长进行电信诈骗,并伙同贩卖公民信息的被告人杨某君以及提供洗钱账号并从中“抽水”获利的被告人甘某广形成了一条灰色利益链,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里,在广西多地实施诈骗4起,骗取款项61500元。
该团伙的犯罪行为分为购入信息、实施诈骗、洗钱分赃三个环节。由蒙某发从杨某君处先后非法购入包含学生姓名、学生所在学校以及学生家长手机号码的公民信息6.3万条;由磨某负责以学生名义,在QQ软件上添加其中绑定了手机号码的学生家长为好友;再由张某旺冒充学生,依照话术剧本向家长提出参加清华大学培训的要求,如家长同意,则需要添加“教务处张主任”的QQ,进行线上缴费;最后,由蒙某发假扮教务处主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家长收取所谓的“培训费”完成诈骗。骗取到的款项汇入甘某广持有的他人银行账户,由甘某广利用线上赌博平台进行洗钱,甘某广抽取25%的好处费后,剩余款项由蒙某发、张某旺、磨某三人平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蒙某发、张某旺、磨某、甘某广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君、蒙某发非法出售、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责令五被告人共同向被骗家长退赔非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君、甘某广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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