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主犯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退出被害人经济损失,其余几人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初,被告人钟某与都某、凡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创设发行“翡翠币”,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翡翠币”项目信息,吸引不特定投资人参与挖币,欲通过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方式进行营利。
钟某等四人先申请注册一个虚拟货币账户,再通过深圳一家技术公司制作网站,将预先编写好的合约以程序、代码的方式写入该虚拟货币账户,使该虚拟货币账户成为系统自动运行、自行控制、无需人为管理的智能合约账户。后钟某在没有对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进行多签和安全审核的情况下,将该网站及智能合约地址在EOS区块链上发布,吸引投资者将EOS、USDT等虚拟货币存入该虚拟货币账户,参与挖“翡翠币”。
钟某等人谎称将对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进行多签和安全审核,将该网站及智能合约地址发布出去,通过低买高卖的形式营造繁荣假象,吸引投资者将虚拟货币存入该虚拟货币账户,参与挖币。
2020年9月9日,钟某等四人利用申请注册时留下来的密钥,进入虚拟货币智能合约账户,将被害人用于挖“翡翠币”的折合人民币价值1500余万元的虚拟货币转入自己账户并将挖币网站关闭,导致被害人不能支取投资款。
案发后,钟某主动足额退赔部分虚拟币,用于偿还被害人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经过,并已退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浙江永嘉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记者余建华 通讯员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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