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执行依据:霍州市人民法院(2016)晋108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
执行案号:(2017)晋1082执211号。
执行标的:1722894元
被执行人:赵志娟,女,汉,1969年6月3日生,住洪洞县广胜寺镇柴村003号人。身份证号142625196906030426。
被执行人,王振俊,男,汉,1970年9月29日出生,住洪洞县广胜寺镇柴村003号人。身份证号142625197009290417。
被执行人,闫莉莉,女,汉,1987年7月24日出生,住辛置镇宋庄村西区31号。身份证号142603198707243745。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有效且在本院已经掌握的范围外,或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按照到位金额的5%给予奖励。
悬赏期限为12个月,在此期间案件执行完毕的,公告同时失效。
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及提供的被执行人下落线索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
举报电话:0357-3499562
霍州市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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