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亮剑”护青山-信用临汾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亮剑”护青山

日期:2022/6/29 17:10:32 |来源:侯马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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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重属性和价值,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生态环境安全。依照《森林法》规定,即使自己种植的林木,砍伐也必须取得采伐许可证,否则达到一定数量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而其行为一旦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的侵权责任。

近日,一起由侯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2021年11月,原某某擅自雇佣人员将自己在山西省阳城县某地栽植的105株杨树采伐、制材并售卖。采伐地点位于山西历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经山西省中条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调查设计队进行技术鉴定,被采伐的105株杨树蓄积为35.9立方米。

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原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生态环境侵权,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一直以来,侯马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办理该案时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一罚了之,一诉了之,更着重于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结合本案,遂就被告人原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其承担刑事责任及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

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原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判令原某某须在当地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于履行期内在被滥伐林地现场补植树木152棵(庭审前已补种58棵)。原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称愿意承担民事责任,将积极补种树木,并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侯马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跟进原某某补种树木情况,充分保障树木存活率,确保生态修复实效,并进一步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加强监管,加大林业资源保护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主动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周晓坚)

【小贴士】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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