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信用临汾

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

日期:2022/7/18 10:12:56 |来源:法治日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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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阐明数字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并确立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建设数字政府进行了全面部署,彰显了建设数字政府的决心。数据是数字化建设的基本要素,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而政府是最大的信息数据生产、收集、使用和发布者,在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开放、有序流动和开发利用中作用重大,因而《意见》明确把构建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作为我国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

强化数据汇聚整合。将分散的数据汇聚、整合和归集,形成一体化的数据体系,是实现共享、流动、开放和利用的基础,是实现数据价值和作用最大化的基本要求。强化数据的汇聚整合,包括数据汇合度的“量”和“质”两个基本方面。“量”指汇聚整合数据和信息的广度和覆盖面,要求将数据和信息“一网打尽”,保证政务数据及与之相关的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足够涵盖性,尽可能将相关的数据汇聚整合在一起。“质”指所汇聚整合的数据和信息的有效性,目标指向于高质量和高水准的数据,它不仅要求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而且要求对数据的分类、分级是科学、精细和精准的。《意见》将政务数据的汇聚整合作为重点,要求在“质”和“量”两方面下功夫,具体体现为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完善数据治理标准规范,制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从而为多元、庞杂、类别不同的数据进行条理化和归集奠定基础。从数据类别上分析,《意见》把政务数据分为基础数据库、业务资源数据库和相关专题库三大类别,把构建标准统一、布局合理、管理协同、安全可靠的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作为目标。与此同时,《意见》要求加强对政务数据、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统筹管理,全面提升数据共享服务、资源汇聚、安全保障等一体化水平。

深化数据高效共享。实践中,因担心失去数据的掌控力、出于数据安全考虑或者数据标准不对接等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相关主体不想、不敢、不能共享相关数据,导致海量的政务数据散落在不同的行政机关及其数据系统之中,影响和阻滞了政务数据的价值发挥。因此,打破信息或数据孤岛,实现不同行政机关之间的政务数据的互联互通、高效共享,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一环。《意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把整体协同作为基本原则,要求充分发挥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作用,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服务管理水平,并明确提出三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枢纽作用,持续提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支撑保障能力;有序推进国务院部门垂直管理业务系统与地方数据平台、业务系统数据双向共享;建立全国标准统一、动态管理的政务数据目录,实行“一数一源一标准”,实现数据资源清单化管理。以应用场景为牵引,建立健全政务数据供需对接机制,推动数据精准高效共享,大力提升数据共享的实效性。《意见》更进一步提出,要实现政务数据系统与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按需共享。

促进数据有序开发利用。数据的开发利用是数字经济的核心,释放政务数据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是数字政府建设的重要指向。促进政务数据的开发利用的关键,是加大行政机关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和提供数据的力度。行政机关需要摒弃和消除以行政为中心的观念,树立以市场和社会需求为导向的数据公开和提供思路,设计和安排政府数据公开和提供标准、流程和方式。明晰数据公开的范围和边界,凡依法不属于不公开的政务信息、数据均应纳入公开的范围,实现最大程度开放。《意见》提出要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及相关责任清单,分类分级开放公共数据。打造统一公开平台,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国家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实现数据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提升数据公开提供的便利化和便捷化,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开放标准,以场景应用为突破口,提高行政机关数据开放的效率和便利程度,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数据的便捷体验。

保证各类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数据的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并行不悖,安全可控是建设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的一项重要要求,必须筑牢数字政府建设安全防线。就涉及的信息和数据类别而言,安全不仅包括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而且包括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二者皆不可或缺。要实现数据安全,需要在明确行政机关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确立更为科学、合法、合理的安全制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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