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已退休事实继续领取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不诚信行为构成侵权-信用临汾

隐瞒已退休事实继续领取住房公积金、加班费,不诚信行为构成侵权

日期:2023/5/15 18:54:42 |来源:信用中国 |阅读次数:0

分享到

  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应当以诚实不欺为首要前提。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应当以诚实不欺为首要前提,否则其获取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员工隐瞒其早已退休的事实,继续在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支付加班费。此种情形下,该员工是否存在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对员工的行为进行认定?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登上央视新闻频道。

  案情回顾

  杜某是L公司的老员工,早在2004年12月便入职该公司工作,2020年,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表面上看,双方的关系随着长达十几年的合作愈发和谐稳定,而实际上,杜某与L公司的矛盾与纠纷已日益深化。2020年10月杜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没想到,这么一起以杜某为原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却触发了另一起以L公司为原告的侵权之诉......

  L公司发现,早在2011年,杜某就在B省办理了退休,经法院向相关部门核实,杜某确已在2011年8月退休,而在2011年至2020年长达九年的时间里,L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并支付了加班工资。

  基于上述事实,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2011年8月杜某办理退休手续,其与L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对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上述日期后的各项款项包括津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请求均不予支持。

  L公司因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得知杜某早已不能与其建立劳动关系,而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直在按照双方成立劳动关系而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支付加班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杜某在已经退休的情况下,故意隐瞒退休事实,导致其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58 969 元(杜某已经全部提取)并支付2011年8月至2020 年10月的加班费22 811.42 元,要求杜某赔偿上述损失。

  法官说法

  本案中,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加班工资属于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给付劳动者的一定的货币补贴和劳动报酬。因此,L公司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支付加班工资的基础应是其与杜某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在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L公司并不负有为杜某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故杜某在此期间继续提取公司为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及支付的加班工资缺乏基础。现L公司在不负义务的情况下实际缴纳了住房公积金、支付了加班工资,杜某亦实际取得该部分利益,应认定杜某给L公司造成了损失。杜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经向L公司告知过其已经于2011年8月退休的事实,导致L公司仍按照劳动关系履行义务,客观上为杜某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和加班工资,故杜某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上存在过错,并给某公司造成了损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杜某返还L公司缴纳公积金损失58 969元、支付加班工资损失10 000元。

  诚信原则

  本案纠纷系因杜某未能如实告知某公司其已办理退休手续而引发。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

  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能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某公司,其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引领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法院认定杜某应当赔偿某公司的损失,且在确定损失数额时,亦充分考虑了杜某付出劳动的实际情况而对损失数额予以核定,平衡了双方利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当民事主体违反诚信原则而隐瞒其真实信息时,对于隐瞒真实信息所造成后果,其主观上即存在希望这一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放任这一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因此,行为人对于真实信息的隐瞒和对于诚信的违反,可以认定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专家点评

  用司法裁判倡导诚实信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杨立新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立法目的中,诚信也作为基本原则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民法典确定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恪守诺言。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杜某在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未能将相关信息如实告知某公司,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某公司基于仍与杜某形成劳动关系的错误认识而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产生了损害后果,杜某的过错行为与某公司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杜某应就某公司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纵观本案,可以看出杜某的侵权行为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其背后存在着投机侥幸、利益至上的心理,这需要法院在司法裁判中予以关注,及时纠正当事人的错误价值观念,谴责不良社会现象,在裁判文书中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让主流价值观念流淌在司法裁判的字里行间,通过有积极示范意义的裁判引领良好社会风尚,助力诚信文明建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站内文章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x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版权所有 2019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晋ICP备2024037433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72

网站建设: 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