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取用水信用监管,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建立信用评价规则、信用评价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中国政法大学品牌与社会信用研究中心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瑛教授在接受本网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既是对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积极响应,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信用+”的应用场景拓宽至取用水领域,是水资源管理与信用治理的深度融合,有利于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秩序,有助于加强取用水领域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与系统性。
以下为刘瑛访谈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4〕17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既是对国家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积极响应,也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将“信用+”的应用场景拓宽至取用水领域,是水资源管理与信用治理的深度融合,有利于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秩序,有助于加强取用水领域治理手段的多样性与系统性。
《指导意见》从建立信用评价规则、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三个层面对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作出了系统安排,是实现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有效手段。
第一,建立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规则,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重要基础。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的开展,应该依托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规则。《指导意见》明确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主体、对象,制定了评价的指标和标准,强调了评价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指出了信用修复对评价结果的覆盖功能,有助于确保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可靠性与实时性,为取用水用户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南,也为主管机关提供明确的实施标准。
第二,明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必要保障。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程序的规范化,是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公正、有效的必要保障。《指导意见》规定了信用评价的组织实施、评价周期、公示机制及异议申诉处理机制,形成了内容明确、结构完整的评价流程,有利于提高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取用水用户提供了必要的申诉救济渠道,确保信用评价机制具备自我纠错能力,维护被评价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规范化的关键措施。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是取用水领域信用治理的应有之义。根据《指导意见》的安排,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取用水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结果共享应用等必要措施。这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信用评价的长效机制,提高信用治理效率、优化管理资源配置。同时,信用评价结果将被上传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用于融资授信、项目安排、表彰奖励等方面工作的参考,从而实现“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
综上所述,作为“信用+”具体场景的应用,《指导意见》将助推取用水领域的治理能力提上了规范化的新高度。与此同时,系统安排显示了主管机关对于信用评价制度科学建构与有效实施的缜密思考,为信用机制覆盖范围扩展到更多领域的应用提供了经验与引导,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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