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立民营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这是改进和完善民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有助于改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增信制度是通过引入一系列制度化的信用支持措施和风险缓释工具,以提升融资主体的信用等级,增强其在金融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和市场认可度,从而降低融资成本和难度的专业性金融服务安排。
从供给侧角度来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有助于金融机构动态、全面掌握企业信息,为企业精准“画像”。通过提供多元化的增信工具和完善的信用评级体系,金融机构能够精准评估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而降低信息不对称和违约风险。这有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信贷意愿,促进金融机构稳定、健康发展。此外,健全的增信制度能够引导金融资源向优质民营中小企业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从需求侧角度来看,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有助于开辟融资增信新路径,显著改善企业的融资环境。通过政府担保、信用保险、信用信息共享等措施,能够提升企业信用水平,从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其融资成本和难度。这种方式不仅增强了民营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还能够促进就业增长、激发经济活力。更为重要的是,增信制度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融入现代金融体系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强化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意义。
近年来,我国在增信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建设仍面临体系不健全、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推动金融产品服务创新。一方面,要加快发展供应链金融,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存货等动产质押业务模式创新。供应链金融能够利用企业的交易记录,减少传统金融服务对财务数据和担保物的依赖,弥补企业信用不足的弱点,从而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信用共享。另一方面,要创新金融科技驱动的服务,强化供应链上下游信息协同。金融机构应当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交易记录的透明化程度,增强信用信息的可信度,为实现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交易记录的“数据信用”以及交易标的的“物的信用”一体化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更加适应企业现金流变化的金融服务方案。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整合。首先,要搭建好信息共享平台,打破各部门间“信息孤岛”。减少信息不对称需要畅通不同部门间数据共享渠道,这意味着需要搭建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用服务等机构接入信用服务平台,从而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整合、高效传递。其次,要深化信用信息开发利用,扩大信用信息共享范围。要以民营中小企业金融业务需求为导向,将涵盖企业的经营数据、合同履行情况、税务记录、社保缴纳情况等多维度信息纳入共享范围,通过对这些信息的深入挖掘,打破“数据壁垒”。同时,要完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从而强化企业信用状况动态监测,提高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
完善信用风险分担机制。一方面,应积极拓宽抵质押物的接受范围,特别是推广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如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增加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应创新保险增信的产品和经营模式,促进形成“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更灵活的信用保险产品。此外,应适当增加中央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财政支持,降低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支持,从而增强风险分散和信用增强功能。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多部门合作,从制度和机制上解决问题。面临这一时代课题,民营中小企业“增信”不仅需要设立相应的金融服务为其“输血增信”,也需要提升其自身“造血增信”能力,为健全增信制度提供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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