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检察微课堂:给“老领导”帮忙,为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信用临汾

金融检察微课堂:给“老领导”帮忙,为何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

日期:2020/9/29 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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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人吴某的“义气”之举,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在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时,永嘉县检察院发现了吴某的洗钱犯罪线索。9月11日,该院以涉嫌洗钱罪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提起公诉。9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洗钱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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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宣读起诉书

案情回顾

1982年出生的吴某是浙江省永嘉县人,曾在永嘉县公安局当过驾驶员,认识了时任永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瓯北派出所所长叶某,并给叶某当了两年的驾驶员。

2014年后,吴某不再担任驾驶员,但他和自己的“老领导”叶某仍然保持联系,不仅鞍前马后忙活,还帮叶某装修新居。叶某对吴某也十分信任,将其受贿所得的金条、香烟(券)都交给吴某转卖。

吴某说,自己从未在转卖金条、香烟(券)中谋取私利,纯粹是为了帮“老领导”的忙,是出于“哥们义气”。

起诉书指控称,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担任叶某的驾驶员。2014年3月至2019年2月期间,叶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金条、香烟(券)等财物,并多次要求被告人吴某将金条、香烟(券)变卖转换为现金。

被告人吴某明知香烟(券)及金条等财物可能系叶某受贿所得,仍将上述财物变卖,并将所得钱款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给叶某。

经查,被告人吴某帮助叶某变卖的香烟(券)、金条共计16.785万元。

洗钱活动不仅危害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金融安全,而且妨害金融管理和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查处,助长犯罪、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

今年6月24日,永嘉县检察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永嘉县支行会签《关于加强惩治洗钱犯罪的协作意见》,建立协作机制,部署开展惩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

检察官解读

现实中,对于毒品、黑社会活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等犯罪所得,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或者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都可能涉及洗钱。

办理该案的检察官介绍说:“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转移与其职业或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也可能涉及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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