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依法撤销了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分割的约定。
2018年,债权人丁某因债务人陈某拖欠货款,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某分期支付丁某货款110余万元。然而陈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其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分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现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剩无几,案件执行难以推进。
债权人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胡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造成了陈某偿债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故丁某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
胡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丁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后,陈某便与胡某协议离婚并分割财产,该行为明显具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故丁某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设立了撤销权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如果债务人想通过离婚形式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处分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包括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在夫妻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形下,负债一方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应以不影响其个人偿债能力为前提。(法治日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朱薇烨 毛诗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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