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应用,推进数字政府建设,提升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近日召开的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应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的目录编制、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开发应用、安全保障等管理应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草案》强调,政务服务实施机构采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数据信息,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采集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数据的,应取得被采集对象的同意;被采集对象拒绝的,不得采集,政务服务实施机构不得因此拒绝履行有关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得数据的,不得通过其他方式重复采集。
初审后,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会同山西省政府相关部门对《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0年11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zw@sohu.com;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邮编:030073,信封上请注明政务数据应用管理条例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10月25日。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晋ICP备2024037433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72
网站建设: 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