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搬迁新址,员工不愿去,那么,员工能否以公司搬迁为由拒绝到岗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呢?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乐清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员工王某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岗要求,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王某自2013年开始进入乐清某包装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内勤,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乐清。2019年,该公司经历火灾后,决定搬迁厂房,并将大部分生产线、业务迁往温州。为此,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王某发出通知,告知其工作地点变更为温州,并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前到与其关联的温州某包装公司报到,如有自身因素或家庭因素不能执行调动的,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王某收到调令后,却未按时前往公司新址报到。
该公司遂于2019年12月6日再次发送通知,要求王某接到通知三日内报到上班,否则将根据劳动合同规定认为其违约。但王某仍未前往公司新址报到。
后王某向乐清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公司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26047.28元。该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的裁决而诉至法院。
乐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在火灾后无生产线、原工作场所无合适岗位的前提下,基于经营战略变化而调整王某岗位的行为,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公司亦未降低王某的工作待遇,其对王某工作地点的调整,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行为。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后拒不到任,自其接到公司第二次通知至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连续旷工17日,其行为应视为不接受公司安排而擅自离职。
乐清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
经办该案的法官提醒,现实中,因公司迁址引发的劳动纠纷屡见不鲜。劳动者面对工作岗位、地点调整等事项时,应依法积极应对,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解决,若擅自旷工,可能面临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难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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