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临汾市中院执行局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方式,成功执结一起案件。
在执行北京某环保锅炉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县某煤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中院执行人员向该煤业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其拒不履行。执行人员对煤业公司进行“四查”,依然无法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坚决打击规避执行行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中院执行局果断决定,对该煤业公司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采取措施,将该煤业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同时于4月25日依法向该煤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限制高消费。曹某在得知其被限制高消费后,立即与执行人员联系,表示公司愿意一次性履行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月27日,该煤业公司主动履行义务,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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