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信用山西”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信用临汾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信用山西”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1/15 11:16:54 |来源:山西省发展改革委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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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发改财金发〔2017〕877号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进一步规范“信用山西”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公示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完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机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公示期限

(一)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公示期限暂定为一年,其中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暂定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示期限起始时间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公示期限届满,公示网站应当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并不再作为失信惩戒依据。公示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继续公示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完毕。

(二)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适用范围

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二是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贷款或者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信息。

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填报和公示数据项各部门报送行政处罚信息时,增加“履行情况”、“公示期限”两项。其中,“履行情况”包括“完全履行”、“部分履行”、“未履行”三种情况;“公示期限”默认为“一年”或“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填写规定公示期限。以上数据项由行政处罚决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负责信息报送模板的修改。公示网站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增加相关数据项。

二、加强行政处罚信息持续动态管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同时,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和动态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履行情况发生变化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及时推送相关信息,确保公示网站信息更新。

原行政处罚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公示网站,公示网站应在收到告知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撤下相关信息。

三、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信用修复机制

鼓励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修复,公示期限为1年的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向公示网站提供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及意见,证明其在规定期限内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公示网站可撤下相关公示信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四、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的异议处理机制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有主体责任。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存在错误、遗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依法依规向公示网站提出异议申请。公示网站管理部门应对逐级上传数据进行核查,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核实,依照行政处罚决定部门出具的是否更正的书面材料及反馈意见,维持、修改或者撤下公示信息。

五、在信息公示中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益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6〕1443号)要求,现阶段,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个人行政处罚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原则处理。各市、各部门可依法依规探索开展个人行政处罚信息分类公示工作,在地方或部门网站进行信用信息公示时,要隐去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身份证件的号码、地址、通讯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此文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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