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信用临汾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1/22 16:03:46 |来源: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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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发改财金发〔2015〕10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做好我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加快推动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批示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此文主动公开)

 

附件

山西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要求,加快建立我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制度(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双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和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加强社会监督,发挥公众对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二、双公示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及时、无遗漏。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单位(行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目录统筹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并在本部门网站和“信用山西”网站上同步予以公开。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并畅通公开渠道。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事业单位、中央驻晋部门机构等,也应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公示目录,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扎实推进落实。

二是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分级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充分利用在建的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充分利用“信用山西”网站、各部门各地区门户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的全面公示。及时做好与在建的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已建的全国电子政务系统等信息化平台的互通工作。

四是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三、 “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

按照国家 “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的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安排分管领导担任本部门推进“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并指定一名信息报送责任人。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并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明确牵头部门和联络员,统筹推进本地区“双公示”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具体落实“双公示”工作。

四、“双公示”的内容和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

1、行政许可:应公示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2、行政处罚:应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相关信息。

五、公示窗口和公示方式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省直各有关部门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省发改委。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设区的市相关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各县(市、区)参照省、市“双公示”工作做法,选择网站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市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选择公示网站,设立专栏公示本级有关部门、县(市、区)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并将信息报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山西省经济信息中心(信用信息管理中心)通过“信用山西”网站开设的“双公示专栏”,将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全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予以及时公示,同时将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等。

六、信息报送方式

根据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的实际情况,主要提供三种信息报送方式:

1、方式一:数据库对接方式

省直各有关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库对接,利用数据采集软件实时或定期提取相关信息并传输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方式二:在线报送方式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按照省经济信息中心(信用信息管理中心)分配的用户名和权限,登录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标准格式录入或者批量导入本单位要报送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3、方式三:其他方式

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的市通过光盘或其他安全方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报送省发改委。

七、实施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6年1月开始,公示第一批次参与公示的省直有关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1、第一批次参与部门名单:省发改委、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药监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14个部门。省高法院比照行政部门,参与第一批次公示相关信用信息。

2、工作内容:2015年12月完成本部门“双公示”工作的各项准备,登录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用在线报送方式,按照标准格式录入或者批量导入本单位要报送的信用信息。对于信息量较大的部门,可采用数据库对接的方式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二)第二阶段:总结第一阶段的工作经验,自2016年2月开始,第二批参与公示的省级部门和11个设区的市及所辖县(市、区)推广信用信息“双公示”工作。

第二批次参与部门名单:省编办、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知识产权局、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山西银监局、太原海关、省外管局、山西证监局、山西保监局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部门。省检察院比照行政部门,参与第二批次公示相关信用信息。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省级部门第一阶段“双公示”工作经验,统筹推进落实本地区“双公示”的各项工作,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

八、保障方案

(一)建立健全“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指导规范相关部门归集、管理、共享和公示相关信息。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结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双公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权责清晰的分级负责机制和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区可直接在本部门或本地区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及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相关信息。要建立规范合理的内在动力机制,在履职尽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推进开展“双公示”工作,并以做好“双公示”工作促进提升本职工作。要建立灵活高效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快完善“双公示”工作的信息化支撑系统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部署和落实“双公示”工作的现实需要,加快推进信用信息平台系统的建设,做好与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对接与报送工作。确保各类信用信息数据准确、高效、便捷地实现交换共享与公开公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标准化水平。

(三)加强对双公示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双公示”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业力量,给予资金保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对各地区、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作为年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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