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何“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信用临汾

最高法为何“豁免”校园贷失信学生?

日期:2020/1/14 11:12:03 |来源:中宏网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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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这句话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对此,许多网友纷纷表示疑惑:“为何全日制在校生被特殊对待?这难道不是在豁免学生的失信行为吗?”

诚然,网友提出的疑问有其合理性。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学生借了别人的钱,就是债务人,能还钱却不还,这就是“老赖”。而目前的政策中却对“全日制在校生”这个群体差别对待,确实让人感觉不公。

然而,校园贷存在情形和暴露出的问题十分复杂,无法简单将其纳入“欠债还钱”的范畴。校园贷有的是为在校生提供的定制化、规范化贷款项目,渠道正规、贷款额度和利息设置合理;有的则是为了片面追求开拓信贷市场,片面鼓励在校生申请信贷,客观上形成了较大的还款风险与矛盾隐患;更有甚者利用在校生社会经验相对缺乏、判断力不足的弱点,以“零利息”“超便捷”“零风险”等虚假宣传方式,诱骗在校生借款,引发了危害在校生安全和健康成长的事件。这些情形下的“欠债不还”,确实应当更为审慎和妥当地处理。

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对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专访中,小编找到了更加权威的解答。

善意执行理念

“这个精神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得到充分体现,《意见》第16条明确的“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就是一个具体例证。”

依据最高法相关负责人的解答,小编将其主要原因分为了三部分。

一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措施这两项制度对被执行人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是由于这两项制度实行过程中,一些工作机制也在日益完善中,特别是在精细化、精准化管理方面也在进一步的规范和提高中,因此,在贯彻时要严格依法进行,并应强化善意执行理念,逐步探索细化两项制度分类适用的具体规则,让其更加符合比例原则和法治原则。

三是鉴于校园贷纠纷的复杂成因,也考虑到在校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还将面临升学、求职,如果无差别地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可能对其升学、求职等造成冲击,不利于今后的成长和发展。

善意≠豁免

“‘一般不采取’并不意味着绝对不采取,对于利用校园贷恶意套取贷款不予偿还,或有其他严重违约失信情形、显然超出一般在校生正常校园贷范畴的被执行人,依法坚决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比如,若有证据证明在校生不能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有高消费行为的,应当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也绝不等同于案件不再执行。

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仅是人民法院执行措施中的一类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责令报告财产、搜查、查封、扣押、变卖财产等多种执行措施。因此,对于依法应当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绝不会停下脚步,而会继续依法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推进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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