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注入自纠能力-信用临汾

“信用修复机制”为失信注入自纠能力

日期:2019/9/11 8:56:18 |来源:《山西日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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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石,要在全社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除了严格执法,还需要勇于踏出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制度法规,宽严相济,循循善诱,筑牢社会信用底线的同时,提高社会整体信用修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指出,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信用惩戒是负面处罚措施,通过记录信用污点,给失信者打上惩戒烙印,让其感受现实压力。而信用修复则具有正面引导效用,让失信者主动改善自身行为,通过各种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以尽快消除信用污点,恢复自身信用指数,尽快投入到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中。网友“晴空”说:“信用修复机制是针对能够及时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失信人所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

“信用修复机制”只是给失信者一次机会,而不是什么都可往里装的筐。信用修复适用的对象通常是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没有给人民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行为失信。《意见》明确规定,同时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领域,如果企业及相关个人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被永远逐出市场。

同时,信用修复既要求失信者履行必要的补救措施响应相应的条件,也要求对信用修复的情况作出独立客观的评价。而且,信用修复方式也必须严格把关,不仅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也需对结果进行严格把关,防止虚假信用修复蒙混过关,更好地维护社会诚信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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