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查办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信用临汾

中国质量报: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防控疫情期间查办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的通报

日期:2020/1/29 0:00:00 |来源:中国质量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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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等市场价格监管,迅速查处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山西省市场监管局将近期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件予以集中通报,要求相关经营者务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

1月 27 日,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对晋中长城药店进行检查,发现晋中长城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从2020年1月26日开始对购进价为24.5元/个的KN90口罩,以39.8元/个价格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晋中市市场监管局已对此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7日,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举报对大同市云冈区康宁司有限责任公司泉武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 2020年1月26日开始销售“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售价为38元/包,该药店现场提供不出随货同行票,也未依法标明价格,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大同市云冈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康宁司药店下达了责令停业整顿,目前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全面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月24 日,忻州市繁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繁峙县启华大药房二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以5元/个的价格销售一次性医用口罩,且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构成哄抬价格、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繁峙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70.51元,并处罚款6352.55元的行政处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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