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金融检察微课堂】月息5分?高额“利息”背后有何陷阱?-信用临汾

【风险提示】【金融检察微课堂】月息5分?高额“利息”背后有何陷阱?

日期:2020/6/12 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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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况

自2011年开始,欧阳某莲谎称做药材生意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以月息2分的借款利率,通过周边熟人口口相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借款(其中近半数是老年人)。因无法偿还借款,欧阳某莲采用借新款还旧款利息的手段,使得公众误以为欧阳某莲能正常还款。至2015年初,欧阳某莲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提高借款利率至月息5分,继续向公众借款,并以口口相传的形式扩大借款范围。2017年2月下旬,欧阳某莲停止付息,并变更联系方式。

截至案发,欧阳某莲一共向15人借款人民币2991.815万元,无法偿还。

2017年12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欧阳某莲构成集资诈骗罪向安源区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4日,安源区法院对欧阳某莲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欧阳某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20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欧阳某莲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遇到以下关键词要提高警惕。

关键词一:熟人之间,口口相传

本案属于传统的利用熟人间的信任以口口相传方式进行集资诈骗的案件。被告人利用常年在医疗卫生系统任职的优势,以经营药材生意的名义在其工作、关系网内进行集资诈骗。

关键词二:高额利息

本案明显系集资参与人在高利诱惑下,在未全面了解被告人的商业经营状况且无抵押物的情况下将巨款出借给被告人。本案集资参与人多为向案外人借款再出借给被告人,赚取利息差。多名集资参与人被第三人起诉还款,导致生活窘迫。

关键词三:老年人

本案的集资参与人近半数为老年人。由于部分老年人防范意识较差,理财经验不足,很容易成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的对象。检察官提醒社会公众,尤其是提醒中老年群众要引以为戒,在投资借贷中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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