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金融检察微课堂】大学生入职仨月成分公司负责人 遇到伯乐了还是掉进陷阱了?-信用临汾

【风险提示】【金融检察微课堂】大学生入职仨月成分公司负责人 遇到伯乐了还是掉进陷阱了?

日期:2020/6/12 0:00: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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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频发,一些投资公司往往通过在各地设立众多的分公司,组织业务员发展会员,以各种名义、噱头吸收公众存款,而这些公司其实根本没有吸收存款的资质,最终导致老百姓钱款尽失。

2017年11月,大学生小张通过网络招聘,找到了一份信息咨询公司业务员的工作。

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只要帮公司多拉客户、多吸收资金,不光有工资、业绩提成拿,还能尽快升职。在接受了公司洗脑式培训后,小张就以业务员身份匆匆上阵,在公司的安排下到居民小区、公园等地通过发放传单,宣传每个人只要缴纳5块钱成为公司会员,就能享受各种福利,然后邀请会员来公司参观,以投资养老院、文化艺术品交易的名义向客户承诺8%~14%的年利率还本付息。

在这个过程中,小张发现,不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都不具有吸收存款的资质,但是因为工作不好找,这个工作相对轻松,又有提成,工资待遇也很不错。于是小张对这种可能违法犯罪的迹象选择了无视。

2018年1月,总公司领导找到小张,说他工作出色,让他担任分公司的负责人。提拔后,小张工作更加卖力了。“领导这么赏识我,我就应该更加努力工作!”到总公司开会、领任务,在分公司管理业务员、督促业务员发展会员、向会员招揽投资,小张忙得不亦乐乎。

但“好景”不长,不久之后,总公司无法继续向投资人还本付息,投资人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小张作为分公司的负责人,被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发现,很多业务员都是通过人才市场、网络招聘、从业者介绍等方式入职的青年。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求职者,特别是大学生,在求职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落入非法集资类公司的“魔窟”中。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利用互联网也不例外。大学生去涉金融业务的公司应聘之前,一定要事先学习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仔细了解公司背景、主营业务,对于从事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业务的,必须了解清楚公司是否经过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管工作表面多么“光鲜亮丽”、工资提成多么高,都要坚守法律底线,对违法犯罪业务说不,否则就可能有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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