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一心,共克艰难
疫情无情、人间有爱!让我们一起共度难关,克服困难!
众志成城,战胜疫情
只要我们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我们一定会战胜这一次疫情。
中国加油,同舟共济
祝愿祖国和民众早日战胜疫情,更期望未来全民健康之中国早日实现。
国家卫健委:全国连续10天无新增死亡病例 救治效果明显
在今日举行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表示,到4月24日,全国已连续10天无新增死亡病例,重症病例波动下降,救治效果明显。
疫情期间7项准入类职业可先上岗再考证 包括教师、律师等
昨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7部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包括教师、护士、律师等7项职业资格实施“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招聘高校毕业生的,不得将取得上述职业资格作为限制性条件。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五一”出行要做好防护
2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冠肺炎防控问题进行科普。 对于最近热议的新冠病毒起源问题,中科院微生物研究所研究员施一表示,目前,世界各国科学家都在开展病毒源头研究,提出了许多观点、假设、猜想。从病毒溯源的科学研究全过程来看,这是一项科学难题,需要较长时间而且存在不确定性,需要众多生物学信息和流行病学证据汇聚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才能真正完成。
防控物资重要民生商品等成反垄断执法重点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发布《关于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反垄断执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将防控物资、公用事业、重要民生商品作为疫情防控期间反垄断执法的重中之重,严厉打击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垄断行为。
司法部发布指导案例 聚焦预防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
记者今天从司法部了解到,日前,司法部发布第三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律师在涉新冠肺炎疫情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第三批指导案例聚焦疫情后期和疫情后多发易发的劳动关系、房屋租赁、企业债务、合同履行等领域矛盾纠纷,涉及基层一线矛盾纠纷预防、稳定外商投资项目、解决融资租赁合同履行问题、引导企业职工依法维权、调处群体性物业租赁纠纷等方面。发布这些指导案例,有利于引导广大律师准确把握涉疫情矛盾纠纷特点,积极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依法做好涉疫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稳就业:应对疫情、稳定社会的重要保障
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疫情对就业形势的影响,就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疫情防控中的就业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立足职能职责,会同有关方面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实做好各项稳就业工作,有力有序推动稳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七部门:做好入境人员心理疏导 帮助其适应隔离环境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七部门联合制定《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各隔离点所在地的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建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队,配备1-2名心理工作专业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六部门: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日前发布《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实施严格封闭管理,船舶靠港后,除正常的中国籍船员换班、对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必需等之外,不安排船员上岸活动。
全球战“疫”的中国贡献
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奋斗精神与病毒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当前以武汉为主战场的全国本土疫情传播基本阻断,取得了国内抗“疫”战争的巨大胜利,但全球战“疫”还远未结束。在国内疫情稳定后,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战“疫”合作,为全球共同战“疫”作出了重要贡献。
中央指导组:持续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 全面推进复工复产达产
目前,湖北省、武汉市各区县全部降为低风险地区。连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指导组组长孙春兰率中央指导组赴黄石市、武汉市调研,强调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抓细抓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稳步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
中国疾控中心:不推荐聚餐 不建议携婴幼儿堂食
4月2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肺炎防控的科学知识普及,回答媒体提问
最高法: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 坚决纠正无故辞退等行为
记者从最高法获悉,23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要求,依法严惩影响疫情防控和社会稳定的各类犯罪,妥善审理各类涉疫案件。要严禁歧视湖北籍劳动者,坚决依法纠正个别单位拒绝招录、无故辞退湖北籍劳动者等就业歧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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