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社会信用条例》座谈会交流发言材料(临汾市生态环境局)-信用临汾

《山西社会信用条例》座谈会交流发言材料(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3/10/19 17:59:34 |来源:临汾市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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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召开《山西社会信用条例》贯穿落实座谈会的通知”要求,我局对今年以来工作情况交流如下:


1. 收集、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为推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运用,我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按要求完成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归集、公开工作。一是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填报和公开工作,并确保在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填报和公开。二是行政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案件等信息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全文。三是简化公开程序,行政执法文书信息,由承办人填写“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发布审批表”,经分管局领导审阅批示后,由市环境信息中心在收到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在市局网站公开。截止目前,共上传信用管理平台行政处罚信息503条。


2.分级分类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要求,确定了2023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进行了公示。根据《临汾市污染源自动检测数据超标惩治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重点排污单位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决定文书全文,违法信息上传信用管理平台。




根据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有关规定,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一般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指需要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且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




3.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联动机制。




根据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有关重点行业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工作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绩效评级工作,经分局初核、资料审核、违法行为审查、技术专家现场核查,初步确定了 A 、 B 级和引领性企业名单,其中, A 级15家、 B 级12家、引领性20家。




4.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为推动信用修复工作的有效开展,我局抽调专人负责信用修复工作。截止目前,根据企业申请,共对5家企业进行了信用修复。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社会信用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模范的履行好相关职能,有效推进信用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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