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一家银行向客户王先生出售与其风险评估等级不相适应的高风险产品,导致王先生资金亏损,被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该银行赔偿王先生本金损失21万元。
原告王先生诉称,2016年7月,他去银行存退休金时,看到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相关宣传,便向客户经理咨询,有无适合他购买的理财产品。根据王先生填写的风险评估问卷,其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随后,王先生在银行客户经理的推荐下,认购了50万元的某款基金。一年以后,王先生赎回上述基金,赎回金额为29万元,本金亏损21万元。随后,王先生的家人发现,该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的品种,与王先生的风险评估结果不相符合。王先生与银行交涉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本金损失2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与王先生之间形成了个人理财服务法律关系,银行在明知王先生投资态度为“保守”后,仍将较高风险的股票型基金推介给王先生,且该基金类型明显与风险评估结果不符。同时,银行主张基金管理人向王先生说明过涉案基金的风险等级为中风险,但基金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载明其为中高风险基金。此外,王先生虽然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和《投资人风险提示确认书》上签字,并且手写了已知晓风险并自愿承担损失等内容,但因银行未告知王先生相关具体内容及风险,故不能就此认定银行已履行适当性义务。综上所述,对于王先生基于购买涉案基金所遭受的损失,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管:临汾市人民政府    承办:临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办:临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晋ICP备2024037433号 网站标识码:1410000072
网站建设: 北京乾元大通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