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政府公章及文件诈骗 未得逞仍获刑三年-信用临汾

伪造政府公章及文件诈骗 未得逞仍获刑三年

日期:2020/10/23 0:00:00 |来源:中国法院网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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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苏某某成立福建省宁德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未实际经营。2019年12月份,苏某某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枚霞浦县人民政府公章、一份《霞浦县松港街道某村临时取土地点批示》的霞浦县人民政府文件,及一份该公司与霞浦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

2020年1月12日,苏某某通过陈某某、林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取得联系,虚构其已从霞浦县人民政府处取得临时取土点项目的事实,并向刘某某出示上述伪造的政府文件和协议材料,以骗取刘某某的信任。2020年1月13日,苏某某以公司名义与刘某某的宁德市蕉城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该虚拟项目的《合伙协议》,后苏某某以项目前期需支付土地复垦保证金及公关费为由,要求刘某某于2020年1月18日前向其个人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60万元。

2020年1月16日,刘某某及林某某向政府部门核实,确定该项目不存在,故未向苏某某转账,使苏某某诈骗人民币60万元的罪行未能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有犯罪前科,酌予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已着手实施诈骗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因本案被骗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刘某某谅解,酌予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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