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深化 “银税互动”助力诚信纳税企业 信用融资的通知-信用临汾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深化 “银税互动”助力诚信纳税企业 信用融资的通知

日期:2020/11/5 18:03:59 |来源:翼城县发改局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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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关于深化

“银税互动”助力诚信纳税企业

信用融资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大型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太原分行、邮储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省联社、晋商银行、山西银保监局直接监管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局内各处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

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税互动”工作,深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银税互动”合作力度,实现税务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以信换贷、以税增信、信用互认、信用联动,推动全省银税合作扩面、提质、增效,有效帮助诚信纳税人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困境,推进税收共治,做好便民服务,实现良性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

(一)加强顶层设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循“顶层设计、依法合规、服务优先、安全保密、联合奖惩、互利共赢”的工作原则开展“银税互动”工作。

(二)拓展服务范围。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要将优惠放贷和诚信纳税有机结合,在服务小微、双创企业基础上,将服务范围拓展至所有诚信纳税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及自然人,有效精准助力缓解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做好平台建设。省税务局、省银保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搭建银税企信用合作平台(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实现银税数据线上交互、信息及时共享、成效全面展示,以提升纳税信用结果共享应用水平。

(四)加强产品开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发适应“银税互动”服务对象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五)建立“红名单”。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探索建立银税合作“红名单”,对受到国家、省内嘉奖的民营企业、重点扶持企业、诚信纳税企业,将其纳入“红名单”,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红名单”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税务部门为“红名单”企业提供个性化、便利化的税收服务。

二、强化线上线下“银税互动”合作力度

(一)扩大线上合作。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大力推进“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扩大线上合作银行数量,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线上银税互动”信用信贷产品,提高惠及诚信企业数量、贷款额度和信贷产品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联系税务部门签订线上合作协议,协议应明确数据信息交互方式、各方权利义务、数据交换内容及频率、数据信息保密职责等相关内容。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运用银税合作服务平台,建立成效互动反馈机制,提高结果应用水平。

(二)拓展线下合作。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深度拓展银税线下合作方式,厘清权责义务,持续创新线下“银税互动”服务。税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线下合作,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多元化办税渠道和办税体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支持税务部门在金融服务网点安装自助办税终端,协助税务部门开展实名认证、涉税监管等税收管理和服务。

三、提高信用信息结果应用水平

(一)开展信用互认。合作各方应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守信纳税人给予增信和优惠,对失信纳税人给予限制或禁止。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各自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引入对方的信用评价结果并实行联动管理。

(二)进行信用联动。税务部门在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时,将合作银行推送的“银税互动”信用贷款违约等数据信息作为纳税信用评价一项重要外部参考指标,加强税收管理或纳税信用评价予以适当降级;合作银行在评估纳税人信用状况、实施信贷管理时,将税务部门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外部指标项,对纳税人的授信额度和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

(三)推动以信换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将纳税信用融入到信贷管理之中,对纳税记录良好、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纳税人,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优化信贷审批流程,建立完善内部配套制度,提高信贷审批效率。

(四)实现以税增信。税务部门、银保监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畅通银税合作机制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开展“以税增信”合作模式,即以企业实际缴纳税款为基数,授之N倍贷款额度的授信机制,并建立随企业缴纳税款增减,贷款额度相应调整的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充分释放“银行+税务”的叠加效应,形成褒

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和社会风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安全。“银税互动”参与各方要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保密义务,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数据不留滞、不移用、不外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签订信息保密协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未经提供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协议约定范围以外的用途,因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的,由泄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加强沟通协调。“银税互动”参与各方要建立对口有效沟通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对接,协调解决“银税互动”合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提出合理化建议,持续改进完善银税合作。

(三)加强宣传推广。“银税互动”参与各方要将银税合作纳入宣传重点,建立联动宣传机制,对银税合作活动和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宣传,并加大典型案例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银税合作的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参与度和活跃度,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持续扩大银税合作社会影响力。

(四)加强监督考核。税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要加大对税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进“银税互动”合作的监督考核力度,有效推动“银税互动”合作机制规范运行、产品风险可控、内容延伸拓展、方式不断创新、成效及时反馈,更好发挥“以信换贷、以税增信”的社会效益。

请各银保监分局将此文发送至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山西监管局

                                (山西银监局代章)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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