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推进行政 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信用临汾

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推进行政 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3/10 15:18:28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网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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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并人防办字〔2016〕51号

 

各县(市)、区、开发(园)区人防办,西山煤电、太钢、太铁人防办,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太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推进行政检查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规范行政检查行为,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检查扰民、监管不严等问题,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5号)文件精神及太原市审改办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和《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全面落实。

一、工作目标

推进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逐步实现被检查的监管对象和行政检查人员随机产生,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开,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效解决检查任性、选择执法、人情监管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随机抽查事项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随机抽查成为实施行政检查的主要方式。

二、落实责任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在市人防办党组的领导下,由市人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组组织开展,建立工作机制,与区县一级人防部门形成联动,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尽快落到实处。

按照市审改办、市法制办的要求,执法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在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一单、两库、一细则”的制定,并上报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布,于2016年12月正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一)建立“一单两库”

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名录数据库和行政检查人员名录数据库,要根据行政检查职权的调整和检查对象、行政检查人员的变更,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行政检查职权合法、检查对象名录完整、行政检查人员合格。

1、建立随机抽查清单

依据市政府公布的人防权责清单和工作实际,确定随机抽查事项3项。

⑴“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不依法履行防空地下室建

设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

执行检查依据:

?《人民防空法》第17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9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检查方式:

采取全部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共享信息,全部进行核查,并按50%进行随机抽查。

⑵“符合法定条件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程项目没有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定减免项目除外)”的违法行为。

执行检查依据: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五条“各级财政、审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地建设费收缴、使用的审计和监督。”

《山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建设项目所在地为市辖区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立项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和工程设计文件:(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三)按照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新建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一次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就近易地建设,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核查和随机抽查的方式,按50%进行随机抽查。

⑶“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

执行检查依据: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其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人防工程面积和规定标准易地建设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核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50%进行随机抽查。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结合工作实际,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的检查对象全面梳理并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确保不遗漏;法律、法规规定不在检查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和其他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列入,确保不越位。通过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整理随机抽查工程建设单位名录,按序号随机抽出名单。因我单位对应的市场监管主体(开发企业)在他们报审项目后才能步入监管程序,因此我办无法提前预知和确定监管对象。

3、建立行政检查人员名录库

按照执法人员所属的检查行业、领域等进行分类,建立完善随机选派执法检查的人员名录库。人防系统取得执法证的人员全部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随机抽出。

(二)完善操作方式

1、制定行政抽查计划

应当根据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严格控制检查的次数、范围和规模,明确不同种类事项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确保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也要防止抽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有多个种类检查事项或者对同一检查对象有多项检查事项的,应当进行检查事项整合。随机检查原则上一次性完成。

2、完善行政抽查方法程序

实施行政抽查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行政检查人员在现场抽查时,应详细记录抽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和问题等,记录或拍摄涉嫌的违法行为,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复印相关的文件资料,注明证据的来源,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制作抽查报告。行政抽查人员应及时完成包括抽查时间和内容、方法步骤、抽查情况和对被抽查人评价、处理意见建议的抽查报告。

具体操作程序为:

按照工作部署进行行政检查时,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检查人员名录中随机抽出检查组人员,随即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抽查第一步,检查组人员拿到抽查对象名录时,逐一核查每一个项目,作好核查情况记录,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到项目现场进行抽查,按行政执法程序做好记录;第二步,对现场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下发限改通知书,责成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违法行为;第三步,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纠正违法行为的,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抽查结果的运用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综合运用各种行政手段,依法依规立案并通知综合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在依法纠正违法行为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基础上,上报市政府诚信信用平台,对违法企业形成有效震慑,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强企业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要把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态化重点工作,加强工作部署、明确工作责任、强化工作督促检查。自觉接受市政府法制办、市审改办的督查,及时梳理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映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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