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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6/12/31 17:38:54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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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6〕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山西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精神,为构建符合山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立足我省实际,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确保非高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目标,以坚持依法治盐、严格市场监管为保证,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健全食盐储备,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监管经营方式,形成监管到位、公平竞争、健康有序、良性发展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

(二)基本原则。

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不断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把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效果评估,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建设标准体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三)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下同),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

(四)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增加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食盐批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只减不增”的要求,妥善解决食盐前置审批限制被取消后出现的问题。

(五)加强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保持现有专业化食盐监管体制不变。省供销社是省盐务管理局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省盐务管理局盐业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保证食盐质量和供应安全,保证盐业稳定发展;省盐务管理局是我省盐业主管机构,依法负责全省盐业工作;各市盐务管理分局为省盐务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食盐安全第一责任人,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食盐专营工作。

加快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加强盐业主管机构监管能力建设。保持省、市食盐安全监管体制不变,县(市、区)食盐安全监管体制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创造条件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盐业主管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与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六)促进食盐生产与销售有效衔接。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省流通和销售领域,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化,或者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食盐批发企业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七)完善食盐价格监管机制。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定价。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预警,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八)改革工业盐运销管制。取消对两碱工业盐、小工业盐及其他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工业盐生产、销售、购进及使用记录的监督检查,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九)完善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结合我省食盐纯销区、碘缺乏病重病区、自然灾害多和边远地区交通不畅等因素,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委托有仓储条件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代政府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省上年同期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由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用于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费等支出。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进入我省销售领域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食盐储备情况、网点布局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供销社和省盐务管理局修订完善。

四、完善食盐管理制度建设,确保食盐安全供应

(十)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省盐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技术水平、仓储要求、卫生保障条件等因素,对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食盐的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必须将企业资质证书、食盐品种、质量指标、碘含量标准、仓储数量、包装、防伪标、价格等在省盐务管理局进行备案,统一纳入我省食盐专营管理范畴。建立食盐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市场监督,切实掌握食盐市场流通情况。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盐务管理局制定并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十一)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退出机制。依法加强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惩戒力度,建立退出机制。对参与制贩假盐的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对达不到新的规范条件标准经限期整改依然无法达标的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对发生质量问题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生产、批发企业,对一年中一定天数食盐储备量达不到1个月销量的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淘汰出局。

(十二)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对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建设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存在走私贩私、制假售假、违规违法等违法失信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实行“黑名单”管理,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等强制措施。

(十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由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我省食盐供应区域,确定食盐供应标准,做好碘缺乏病区和高碘区的动态监控,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对非高碘地区有非碘盐需求的特定人群设定专门的非碘盐销售点,大型超市及各盐业定点销售点不得进行针对大众的非碘盐销售。边远贫困地区食盐供应,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补贴方式,指定食盐批发企业供应;我省35个国家级贫困县,普通食盐零售价格不得高于2017年1月1日之前的零售价格,高出部分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确保全省非高碘地区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

(十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省供销社负责全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省盐务管理局负责食盐应急具体工作。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各级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或其他紧急措施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十五)推动盐业企业改革。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主动适应市场,加快国有盐业企业改革,确保职工队伍稳定。贯彻落实国家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省级盐业企业控股的基础上,鼓励我省市县级食盐批发企业通过联合合作、兼并收购、企业重组、参股入股、融合发展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整合行业资源,开展战略合作,有效占领市场,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上联生产企业,下联县级企业,内联行业之间,外联社会资本,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引领行业发展。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力巩固和发展我省消费者认可的食盐品牌,围绕品牌,推进联合,以品牌确保食盐产品质量,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编办、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省盐务管理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参照省级做法,抓紧成立相关组织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十七)完善盐业法律法规。根据国发〔2016〕25号要求,待国家盐业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后,省直有关部门抓紧梳理我省盐业管理、食盐专营、食盐加碘、食盐价格等方面法规、规章、政策,及时修订《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山西省地方病防治条例》《山西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

(十八)加强食盐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管理。明确执法人员身份,统筹解决改革的编制变动、经费来源、人员安置等问题。省、市两级盐政执法经费纳入省级财政予以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理顺县级盐业专营体制,明确政企职能,根据管辖范围、辖区人口数量,核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十九)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2016年12月31日前,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产品依法进入我省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依法开展跨区域经营。现有食盐批发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二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由各级政府领导牵头组织,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改革方向和主要原则,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安排政府食盐储备,完善碘盐财政补贴工作,全面落实好改革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省供销社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食盐安全宣传,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食盐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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