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太原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信用临汾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太原市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 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6/6/17 15:28:04 |来源:信用山西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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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改财字[2016]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和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省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晋发改财金发【2015】647号),加快推进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晋政发【2014】40号)、《山西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5】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综合性试点工作方案》(并办字【2015】13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重要意义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改进政府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内容;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提高政府行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有利于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改善社会管理;有利于提升社会诚信意识,解决社会经济活动中诚信缺失、惩戒不力等突出问题。

二、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一)信用记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从事信用服务的机构,通过依法对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而形成的反映社会法人或个人信用状况的记录、评估、评级等信用产品。

(三)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用信息、网络信用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等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评价。

(四)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出具信用报告。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在信用报告有效期内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出现重大信用危机,需重新信用评级的除外。

(五)有关机关和组织要采取有效方式,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形成或掌握的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和更新,加快推进行业内、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六)有关机关和组织应鼓励依法设立的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加强对已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的整合,创新信用产品与服务,并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三、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信用制度建设

1、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职需要,认真研究明确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和运用规范,不断建立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用奖惩制度,加强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跨部门、跨区域应用的联动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全社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1)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自身管理职责,按照《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的联合惩戒对象、惩戒措施、操作程序、实施方式及动态管理,聚集重点内容,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对信用良好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对信用不良的自然人和社会法人采取惩戒措施。

(2)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守信行为的宣传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及时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失信行为认定结果通过报刊、电视、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太原”门户网站等对外公示。

2、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单位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细则,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实施信用记录核查

1、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根据部门实际和工作需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先、政府资金扶持、债券发行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同时,应当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2、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法规和风险防控要求,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大宗交易、经济合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过程中,根据自身防范风险的需求,查询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信用记录。

(三)应用第三方出具的信用报告

在下列行政管理事项中,有关机关和组织应结合工作职责,将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对信用记录良好、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或个人,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应结合失信类别和程度,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1)政府集中采购。将采购供应商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时的重要审查依据之一。

(2)土地使用权出让。将参与投标的企业、个人的信用记录作为其开发能力和资质评判的参考依据之一。

(3)工程建设招投标。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投标中,将招投标企业的信用记录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的参考依据之一。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中,应将双方的信用报告或信用记录作为受让人资格审查参考依据之一。

(5)药品招标采购。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环节,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主管部门将企业信用报告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6)财政专项资金补助。在审核各项资金扶持主体资格时,应把申报人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资金扶持参考依据之一。

(7)金融监督管理。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地方类金融机构设立申请,审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申请以及审查企业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等事项中,应用企业信用报告。

(8)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节能减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应审查企业信用状况,优先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发展,并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优先安排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9)对各类企业的评优、评级和周期性审验。在进行企业各类荣誉称号、纳税、信誉、商标等内容的等级评定和周期性审验时,将申请企业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10)对企业、个人的资质审核或认定。在办理企业、个人各种资质审核或认定业务时,应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衡量其管理能力和信誉水平的参考依据之一。

(11)事业机构编制管理。在研究事业机构编制时,将事业单位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配置事业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之一。

(12)政府公共资源分配。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低保资金发放等工作中,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作为必要的审查依据之一。

(13)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在互联网组织或企业的服务经营中,将其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行业准入和业务评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14)有关社会法人或个人作为社会组织的主要发起单位或个人时,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15)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录、聘用、管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招考聘用、考核、任用等管理工作中,用人机关应将当事人的个人信用状况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16)其他需要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事项。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主体责任。市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协调、核查及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并将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评价和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是查询信用记录和应用信用报告的主体责任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记录核查和信用报告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纳入常态工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推进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相关工作,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市、区、县各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公示目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本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

(三)强化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监督。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和信用评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健全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确保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承担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信用报告服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人民银行备案,并具备信用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要求的资金、技术、人员条件和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

(四)加大监督考核力度。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编办每年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报告市政府,检查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参考。?

 

 

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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