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座谈交流发言材料(临汾市财政局)-信用临汾

《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座谈交流发言材料(临汾市财政局)

日期:2023/10/19 17:57:05 |来源:临汾市财政局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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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根据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市财政局高度重视《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学习宣传、狠抓贯彻落实,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诚信氛围


坚持教育为先的理念,以加强诚信建设为切入点,我局结合“八五”普法、“12.4”宪法宣传日等契机,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局法治工作群转发《条例》全文、《条例》十问十答及相关资料,组织党组中心组、机关科室和局属单位开展全面系统学习,同时将《条例》、《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等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向社会公众开展宣传,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推进信用应用,实现简化流程


为促进政府采购健康有序发展,我局不断强化在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2016年9月以临财购〔2016〕6号文件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并抓好贯彻落实。一是要求市县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山西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二是要求采购人或者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是财政部门在评审专家选聘及日常管理中查询有关信用记录,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不得聘为评审专家;四是要求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查询其信用记录,优先选择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采购代理机构,不断营造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五是印发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临财购函〔2022〕6号),要求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简化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在线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要求后参与采购活动,不再按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大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这方面,为推进政府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省财政厅8月份研究起草了《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征求了各市财政部门、相关省直单位,有关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意见建议,目前正在修改完善阶段。待办法正式出台后,将会进一步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维护政府采购行业秩序,规范市场主体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将严格贯彻落实。


三、提升工作效能,推进信用建设


一是按年度组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评价,推动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促进相关主体诚信经营和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认真核实相关情况,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处理,维护采购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按照“应归尽归、应示尽示”的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将我局“双公示”信息在“信用临汾”网站归集,主要涉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等事项,不瞒报、漏报、迟报,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方便社会了解市场主体信用状况。


意见建议方面:


一是强化信用培训宣传。组织全面学习信用体系建设,把握体系核心内容内涵,打造一支有较强专业素养的队伍,进一步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通过丰富载体、创新手段,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大力开展激励、警示教育,让社会公众真实、直接地感受到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从而在经济社会交往中自觉规范自身信用行为,珍爱信用记录,积累信用财富。


二是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等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共用共享,采用不同模式激励收集共享信用数据,逐步实现对所有信用主体、类别、区域和领域的信用信息全覆盖。推动形成社会性惩戒,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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